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退还灭失商品住宅房屋已缴存维修基金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物管〔2006〕639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退还灭失商品住宅房屋已缴存维修基金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退还灭失商品住宅房屋已缴存维修基金程序
为了贯彻落实《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维修基金管理工作,保护灭失商品住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商品住宅房屋因拆迁造成灭失的,拆迁人或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单位对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完成后,60天内应当按规定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收回,并及时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取得《核准注销通知书》。被拆迁房屋权利人持《核准注销通知书》、《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向天津市物业管理中心提出退还该套灭失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申请。被拆迁房屋权利人(以下统称申请人)需填写《灭失商品住宅房屋维修基金退款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核准注销通知书》;
(二)《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三)《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收据》;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以上要件中(一)、(二)、(四)项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无法提供《核准注销通知书》、《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收据》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文字说明材料。
二、受理
天津市物业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要件进行初审。申请人提交要件齐全有效的,当场受理退款申请,并开具《灭失商品住宅房屋维修基金退款收件证明》;申请人提交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天津市物业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当将要件与调阅的该套住宅房屋维修基金分户卡及相关档案资料进行核实,并在退款申请表上填写意见;申请人无法提供《核准注销通知书》的,应当进行现场查勘。经查勘,房屋确已灭失的,应当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