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拍卖企业不得直接从事变卖业务的通知
(浙经贸内贸〔2006〕314号)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
近几年,我省拍卖行业发展较快,年拍卖成交规模与拍卖场次已连续几年居全国同行第一。但拍卖企业经过几年的竞争,逐步向两极分化,强的更强,弱的已开始淘汰。有极少数拍卖企业在经营不正常、出现亏损后,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
拍卖管理办法》于不顾,开始寻找“新的增长点”,“变卖”就成了这些企业的尝试。但出现的后果是,拍卖企业以拍卖人的身份直接从事变卖,偏离了拍卖行业的发展方向,有的甚至恶意“暗箱”操作,引起了社会的质疑,极大的损害了拍卖行业的整体形象。为纠正这一行为,我委在深入行业调研的基础上,专项向商务部请示,商务部明确复函:“拍卖企业不得直接从事变卖业务”。
现将《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拍卖企业不得直接从事变卖业务的意见》(商办建函[2006]47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意见》精神,对所辖区域内拍卖企业进行检查,发现拍卖企业直接从事变卖业务的违法行为,要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纠正,以确保我省拍卖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