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缓缴范围及办理程序
(一)下列项目按征收权限经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可免缴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
1.驻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非商品房类教职工宿舍、学生宿舍以及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
2.驻淄部队的军事设施和后勤服务设施;
3.养(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社会公益、福利设施;
4.享受免收“三税”残疾人员的生产、生活设施;
5.非盈利性医院的医疗和后勤服务设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免缴项目。
(二)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申请批准后可减、免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符合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按先缴后返的办法管理。具体办理权限、程序如下:
1.淄博新城区范围内需要减、免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部门予以返还;
2.张店区(不含淄博新城区)范围内需要减、免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张店区政府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张店区财政部门予以返还;
3.高新区范围内需要减、免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由高新区财政部门予以返还;
4.其它区县范围内需要减、免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县财政部门予以返还。
(三)建设面积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有困难的,在缴足应缴总额50%的前提下,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时间不得超过1年。对不按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除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外,并按欠缴额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四)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建设项目,需补缴已减、免费用;擅自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处罚。
建设、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大力度,收足、管好、用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足额征收和正确使用。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淄博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