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一次性缴清。
(三)淄博新城区、张店区(不含淄博新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统一缴纳,分别进入市级财政专户、张店区财政专户;其它区县、高新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收费主体收取,缴入区县、高新区财政专户。淄博新城区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级安排使用;张店区(不含淄博新城区)和高新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燃气配套费上缴市财政专户,由市级统一安排使用,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由本级安排使用;其它区县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本级安排使用。
(四)建立报表制度。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主体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分别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范围
(一)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供热配套费:用于热源建设以及从热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热源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的管网建设。
(三)供水配套费:用于从水厂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水厂至居民一户一表的供水管网建设。(四)燃气配套费:用于从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气源至居民用户灶前的管网建设。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部门预算、统一管理,纳入财政部门相应的资金管理渠道,专款专用。
(一)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的使用
淄博新城区的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用于淄博新城区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债务偿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收额度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计划实施。
淄博新城区范围以外的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用于本级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各区县、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收额度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同时将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供热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燃气配套费的使用
淄博新城区、张店区(不含淄博新城区)、高新区由供热、供水、燃气等单位编制年度配套费资金使用计划,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核拨。
其它区县由供热、供水、燃气等单位编制年度配套费资金使用计划,报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资金由区县财政部门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