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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1日)修改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政发〔2006〕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组成及标准
  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和供热、供水、燃气等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开口费、开户费、增容费等收费项目,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收取,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供热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燃气配套费组成。淄博中心城区(张店区、高新区)征收标准见附件,其它区县征收标准参照执行。
  二、收费范围与收费主体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淄博市五区、高新区的城市规划区和三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淄博新城区(指济青高速公路以南,昌国路以北,世纪路以西,滨博高速公路以东的区域,下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经批准成立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淄博新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各区县(张店区不含淄博新城区)、高新区的收费主体由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确定。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单位凭批准的收费文件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收费手续、领取发票,收取款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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