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旅游景区景点(含特种旅游项目)、民俗风情点、旅游演艺点、旅游购物点、旅游饭店、旅游餐饮点、旅游车船公司等目录,颁发相应标识,定期公布,并在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及有关媒体、网站上提供免费查询。
(六)实行全省旅游综合执法制度。
1.海口、三亚市政府完善旅游综合执法检查站工作,加大对旅行社“零负团费”经营的监督检查力度。
2.省流动综合执法检查站要加强对旅游市场重点区域、重点问题的监督检查,对各市、县开展治理“零负团费”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建立旅游经营税控管理制度。
建立旅游经营税控管理制度,对旅游景区(点)门票(含特种旅游项目)、民俗风情点、旅游演艺点、旅游购物点、旅游饭店、旅游餐饮点、旅游车船公司等实行税控监督管理。
(八)建立全省统一旅游结算“一卡通”旅游接待管理制度。
适时在全省建立统一旅游结算中心,全面实行旅游先付款、后接待“一卡通”的旅游
接待管理制度。组团社组织游客前来海南旅游,应当提前在省统一旅游结算中心足额交纳团款,然后由省统一旅游结算中心将该团款转入为海南地接社特制的金融卡中,由地接社持卡在旅游接待单位实施“一卡通”接待、消费。接待、消费价格执行省物价局核定公布的价格标准,实行全省统一结算,从根源上铲除“零负团费”经营方式,解决旅游企业低于成本价恶性竞争和旅游企业三角债的问题。
(九)全面实施企业自查、行业自律、协会监督。
充分调动行业协会的工作积极性,组织好旅游企业自查自纠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整治“零负团费”工作中的自律作用。
六、责任分工
旅游市场“零负团费”专项整治工作实行省旅游市场“零负团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我省旅游市场实际,部署开展本系统、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和监管机制建设工作,指导各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结合本区域实际,开展本区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省法制办公室:负责“零负团费”整治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的指导和审核。
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督促各市、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协调物价、工商、旅游、交通、税务及劳动监察等责任单位实行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商业贿赂及其相关违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