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客运政府指导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3.完善旅游景区、景点(含特种旅游项目)门票分级定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4.制定旅游团队餐饮价格参考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实行“四统一”的旅游业务管理制度。
1.实行全省统一的旅游合同管理制度。发布统一的旅游合同范本,明确规定旅行社开展业务,应当与组接团社或者游客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提供旅游服务的期间、游览景点、时间和线路以及购物点、专项旅游活动项目、交通、食宿的标准、导游服务及其标准、旅游费用、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责任及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事项,明确不得增加自理、自费项目。
2.实行全省统一的行程表管理制度。规定旅游行程表内不得有合同以外的自理或者自费项目。旅游行程表应当作为旅游合同附件,严格执行。各级旅游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执行统一旅游行程表情况的检查,以统一旅游行程表为标准,从吃、住、行、游、购、娱等环节对旅行社的经营和服务行为进行全面监督。严禁旅行社在统一行程表之外安排其他旅游服务项目并进行收费。
3.实行全省统一的景区(点)、购物点、旅游饭店、旅游餐饮点等行业标准和推荐制度。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编制本省旅游消费项目和旅游团队线路,明确服务费用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推荐。对个性化旅游线路实行备案制。旅行社可以根据推荐消费项目设计个性化旅游线路,将行程安排、收费、服务标准等项目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4.实行全省旅行社、导游一体化管理制度。导游人员应当在旅行社注册,成为旅行社从业人员。旅行社要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导游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等,接受劳动监察部门监督。导游人员上岗带团应当经所属旅行社委派。跨社带团的,应当由所属旅行社和借用旅行社通过合同约定,并持所属旅行社证明。旅行社不得聘用非导游人员从事旅游团队导游业务。
(四)实行旅游行业等级和星级管理制度。
旅行社不得将非等级旅游景区、景点(含特种旅游项目)、旅游购物点、旅游车船、旅游餐饮点、民俗风情点、旅游演艺点和非星级旅游饭店列入旅游线路。
(五)实行旅游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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