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所辖区域内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侦破力度,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配合电力企业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巡查,对易发案的地区要重点控制,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建立健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奖励制度,对为破获涉电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危害、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力设备器材的行为,并向公安机关和电力企业举报。
四、加大整顿力度,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物资回收、废品收购企业实行监督管理。对违规收购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材料的企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要负责全面清理无执照的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打击收赃、销赃行为,堵塞销赃渠道。
商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加大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整顿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
单位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材料时,经办人需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介绍信应注明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材料的来源、品名、数量、规格等;个人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材料时,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
收购单位回收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材料时应当留存出售单位的介绍信,记录出售人的单位名称或居民身份证号码和所收购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材料的来源、数量、规格等事项,以备公安机关查处有关案件时查核。
五、齐抓共管,依法取缔非法废旧金属熔炼企业
发展与改革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环境的废旧金属熔炼企业。供电企业要对非法生产及收购电力设备器材的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停止供电。
六、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参与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