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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6〕4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行为,切实保障电力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

  省政府成立海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统筹研究保障措施,加强信息通报和交流,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及省农垦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也要相应成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协调处理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重大问题,确保本地区电力设施安全。

  二、明确职责,加强电力设施保护

  林业、城市园林等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或电力线路走廊保护区内实施绿化工程时,要严格遵照有关规定,不得种植影响或可能影响电力线路的高棵树种。已种植高棵树种的,林权所有者或树木管理部门应定期负责修剪,避免树木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对保护区域内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电力企业可以通知林权所有者进行修剪或砍伐;逾期不修剪或砍伐的,电力企业可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在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到来之前,电力企业要负责组织对线路走廊进行集中清理。

  建设部门要制止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实施处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和设施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清理。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实施爆破、开挖、取土等各类建设项目须经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电力主管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对建设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要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由技防、物防、人防和其它有效防范保护措施构成的安全防范网络,加快普及和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强化治安保卫工作,定期对电力线路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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