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二甘醇中毒临床救治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卫函〔2006〕4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直、部属驻穗及厅直有关单位:
最近,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以下简称“中山三院”)发生了住院肝病患者因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含有毒物质“二甘醇”的亮菌甲素注射液而致急性肾功能衰竭并导致部分病人死亡的事件,引起了国务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关注和重视。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置下,事态得到了有效控制。
为进一步做好二甘醇中毒病人的临床救治及死亡病例分析鉴定工作,我厅组织肾病学、肝病学、神经学、毒理学等多专科专家,结合我省二甘醇中毒临床救治经验,制订了《二甘醇中毒临床救治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四日
二甘醇中毒临床救治指导意见
一、二甘醇中毒临床诊断标准
(一)具备下列三项者,应诊断为二甘醇中毒:
1.有明确的二甘醇使用(注射或口服)史;
2.使用二甘醇后(末次用药2周内)出现以少尿或无尿为特征的急性肾损害或肾衰竭;
3.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急性肾损害或肾衰竭。
(二)中毒时还可伴有下列临床表现:
1.代谢性酸中毒(末次用药2周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