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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的通知[失效]

  (二)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向患者收费时,必须向门急诊患者提供服务和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和自制制剂)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的明细清单。对住院患者每日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提供查询服务。患者或家属需要费用明细清单时,应免费提供打印的明细清单,以方便患者及时了解费用情况和监督医疗单位的收费行为。要通过“入院须知”等方式告知住院患者住院费用查询地点和查询方法。
  (三)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告知患者对收费问题的投诉方式,配备人员接受患者对收费问题的投诉,认真负责处理每一位患者投诉,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患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告知患者可直接向卫生主管部门或有关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2006年内完成以上各项工作。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实施的单位,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建立内部价格监督管理机制
  各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内部监控制度。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要实现计算机化管理,要严格执行医药价格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自觉纠正不合理的价格行为。各营利性医疗机构计算机系统内储存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数据库应与上报备案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致,该数据库必须公开、公示。各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病历记录和费用清单审查制度,定期对患者费用清单进行审查,对没有病历记录的收费项目,不得收取费用。
  五、开展医疗服务收费专项督查
  市、区卫生主管部门将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情况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未备案的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未明码标价收费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违纪单位在接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后15日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有关卫生主管部门。对严重的违纪问题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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