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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会计委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掌握基建会计核算有关知识;
  三、热爱会计工作,忠实履行《会计法》规定的会计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四、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要求。
  第六条 被委派会计人员的人选
  (一)从财政部门现有符合条件的在职干部中选派;
  (二)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现有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中借调选派;
  (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社会上考试考核择优选派。

第三章 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 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职权:
  (一)核算、监督建设项目资金及项目配套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促进建设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监督工程建设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维护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三)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做到账目清楚,账实相符,保证上报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四)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存货、工程支出、费用支出、往来结算等项工作的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对财产物资进行清查,按月、季、年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和工程进度报表;
  (五)严格财务开支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对不合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受理;对重大资金支出与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联签批准;
  (六)依法编制工程财务总决算,做到数据真实,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七)决算审批后,负责做好资产处理,档案移交等善后工作,保证工程项目的完整性;
  (八)承办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九)被委派单位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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