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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会计委派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会计委派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6〕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政府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会计委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南昌市政府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会计委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昌市政府本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堵塞财务管理漏洞,保障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会计委派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由市财政局负责,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
  第三条 实行会计委派的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农、林、水、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市政府全额投(融)资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四)其他需要实行会计委派的建设项目。
  以上项目不含各类经营性和县(区)、乡级政府作为业主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建设项目投资概算金额,分别采取以下三种委派形式:
  1、1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委托南昌市财政局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实行会计统一核算;
  2、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建设项目,实行主办会计直接委派形式;
  3、3000万元(含3000万)以上建设项目,实行财务总监直接委派形式。

第二章 被委派会计人员资格

  第五条 被委派会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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