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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十六、各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地震、银监、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
  二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国家、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附件
国家、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并结合杭州实际编制。
  (二)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对管理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型水库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省政府协调的省管河流、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百年一遇的海塘、五十年一遇的堤防、流域性的骨干河道整治、10万亩以上的灌溉工程、300公顷以上的滩涂围垦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市)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含)-25万千瓦(不含)的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市)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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