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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地区布局合理;
  (四)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五)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六)不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九、项目申请人依据项目核准文件,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海关核查等相关手续。
  有关部门在审查或办理相关许可手续过程中,发现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以及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提供虚假资料的项目,应中止办理行政许可,并及时告知原核准机关。
  二十、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满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十一、已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机关报告,并附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原核准机关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已核准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以上的;
  (五)由于项目许可权限变更需要变更许可机关的。
  二十二、对应报核准而未申报、已申报但未核准或虽经核准但核准文件已失效的项目,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质监、海关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三、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及拖延核准时限。
  二十四、工程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估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十五、项目业主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依法撤销其项目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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