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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二、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对公众利益关联度大的项目,应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咨询评估委托通知书,明确咨询评估的内容、时限等要求,同时抄送项目申请人。
  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评估报告。工程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请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十三、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进行核准审查时,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应以并联方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同意。
  十四、对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议,也可采取公开听证等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十五、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对需委托咨询评估、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及公众意见和组织专家评议的核准项目,办理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将办理时间告知项目申请人。
  十六、对予以核准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向项目申请人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应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同时,将项目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决定书抄告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十七、项目申请人对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十八、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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