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选址、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项目申请报告参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进行编制。
七、项目申请人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报告时,应出具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等有效文件(证件)及其复印件和企业董事会决议,并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项目业主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九、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及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分别按《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应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人直接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应由市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须附项目所在地区、县(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由区、县(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人直接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十、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编制资质、附件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当日或次日,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
十一、项目申请人需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办理服务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出具《服务联系单》,帮助项目申请人联系其他行政许可和审批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