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诫书的对象属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时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
四、凡区、县(市)、乡镇、街道辖区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问责:
(一)区、县(市)半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幅度在10%以上,乡镇、街道上升幅度在20%以上,且死亡人数位列全市前3名;
(二)区、县(市)年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目标控制数10%以上,乡镇、街道超过20%以上;
(三)区、县(市)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交通事故,乡镇、街道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
(四)区、县(市)一年内累计发生3起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
(五)区、县(市)辖区内无牌、无证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
(六)区、县(市)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
(七)区、县(市)全年对省级“事故黑点”消除率在90%以下,市级“事故黑点”消除率在80%以下;
(八)区、县(市)辖区内涉及无牌无证二轮摩托车累计死亡人数15人以上,乡镇、街道死亡人数在5人以上;
(九)乡镇、街道辖区半年死亡人数超过10人或全年死亡人数超过20人的。
五、道路交通安全问责书(以下简称问责书)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安全监管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签,同时抄送市监察局。
六、凡收到告诫书的行业主管部门、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进行自查自纠、自我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安全监管局,同时抄送所在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对一年内收到两次以上告诫书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
七、凡收到问责书的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须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整改报告和工作计划,并落实整改措施,切实遏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八、告诫书和问责书的发送次数,列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考评、考核及评选先进的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