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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市质监部门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修订情况,及时修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标准查询)

  市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共信息标志标准查询服务。

  第九条 (制作销售)

  公共信息标志的制作必须符合《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所列标准的规定。

  禁止制作和销售不符合《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产品。

  第十条 (自订标志)

  国家、行业、地方尚未制定有关标准,而公共场所的管理者需要设置公共信息标志的,可以自行制订标志。

  第十一条 (标志设置)

  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公园、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办公楼、展览馆、博物馆、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娱乐场所、影剧院、商场、旅游景区(点)、建筑工地、城市道路、公共厕所等,以及其他需要设置公共信息标志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标志。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信息标志作为附属设施纳入工程预算,并将公共信息标志设置的标准化情况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二条 (设置要求)

  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应当安全、醒目、便利、协调,符合《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所列标准的规定;设置广告设施,不得影响公共信息标志的使用效果。

  第十三条 (标志维护)

  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或管理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公共信息标志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持公共信息标志的完好、整洁。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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