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6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00六年六月十七日
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的标准化管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方便公众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标志的制作、销售、设置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息标志,是指以图形、色彩和文字、字母等或者其组合,表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导人们行为的标志物。
第四条 (发展规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城市建设和旅游发展规划。
第五条 (管理职责)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质监部门)是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航、铁路、金融、电力、电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国家、行业、地方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实施。
市质监部门可以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公共信息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标志标准)
公共信息标志及设置原则,国家、行业已有标准的,按其标准执行。国家、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由市质监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订地方标准,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质监部门提出制订地方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标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