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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财经纪律专项检查的通知

  五、组织领导和人员安排
  检查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检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省监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资委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省本级参与检查的人员分别从成员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抽调,具体人员抽调方案由省财政厅商各成员单位确定。
  各市、县要成立相应的检查机构,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抽调一批政治业务素质好的人员组成检查组,提高检查工作水平。
  六、经费安排
  在本级查缴、催缴入库金额的5%以内提取奖励工作经费,专项用于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的经费。
  七、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要加强领导,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制定周密的检查计划,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检查组,查深查透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加大处理处罚力度,严明财经法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各市、县要协调和组织好财经纪律专项检查工作,尽量将相关的检查工作捆绑进行,避免重复检查。
  (三)各市、县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依法检查意识,严格遵守《海南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高度重视检查证据的收集和工作底稿的填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切实提高检查和处理处罚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四)被检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检查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隐匿、谎报。对拒绝、拖延、不配合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处罚。
  (五)各检查组要高度重视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廉政制度和检查工作纪律,树立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六)各市、县要落实检查人员和专项经费,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七)检查结束后,各市、县财政局要进行总结,并于2006年9月1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1.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开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人员安排情况;被检查单位的范围、数量;查出的违规违纪情况;对违法违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情况;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改进工作建议等。
  2.填写2006年财经纪律专项检查查缴催缴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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