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推进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发展。支持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通过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培育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发展专业化市场,创新市场组织形式,推进公共资源共享,促进以中小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八、加强领导,统筹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协调发展
(三十六)切实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完善扶持政策。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省非公有制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完善工商联的商会职能,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及商协会的自律作用。
(三十七)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各级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各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形成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统计部门要改进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档案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非公有制经济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其档案得到安全保管和有效使用;对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外来人员,符合落户条件的,公安部门要依照规定及时办理户籍登记及车辆转落户手续;教育部门要积极帮助其子女接受教育,使其子女在就托、就学等方面与本地区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其子女参加高考的,应严格执行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的有关规定。
(三十八)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各级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改进监管办法,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十九)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各级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规、政策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