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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


  (二十七)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维权投诉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维权投诉中心,受理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投诉和举报。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各级政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处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类纠纷和案件,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破坏生产经营秩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主的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办事推诿,干扰、限制和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国家公务人员,要严肃查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不断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切实维护非公有制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八)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保障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必须尊重和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工作,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

  (二十九)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部门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量大面广、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相应的职工社会保障制度。

  (三十)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积极支持工会工作。企业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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