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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

  (二十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改进政府采购办法,在政府采购中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推动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宣传平台,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非有公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出口和“走出去”,到境外投资兴业,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三)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对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

  (二十四)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各级政府要加快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减少审批事项, 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规范和完善“一站式”、“一条龙”服务体系,切实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按照“主办负责、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一次办结”的要求,实行关联审批制度。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承诺审批时限并接受相应的社会监督。除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外,由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进行项目招标。

  六、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完善合法私有财产保护制度。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加快完善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等各类产权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十六)坚决治理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乱检查的行为。进一步清理现有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以及省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任何费用,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新闻媒体、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规范城乡集贸市场收费和管理,促进城乡集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罚款,应实行罚没收入登记证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例行检查、过程监管和对重大违法违纪举报的检查外,有关部门应避免重复检查、随意检查、多头检查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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