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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

  (十八)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用地需求。将非公有制经济用地统一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非公有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入股、出租、抵押,其生产经营场地在土地有偿使用期内,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政府决定确需收回土地和拆迁房屋的,要依法给予补偿。对非公有制企业依法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作出答复,并限时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五、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十九)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政府可以授权其拟订行业标准、规划和进行资质审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二十)支持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同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依托现有高等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和资助。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二十一)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试验室。支持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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