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支持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办和投资发展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型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企业。经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嘉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享受同等待遇。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期满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我省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十一)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在我省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十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投资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资本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能源、优势原材料工业。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高附加值的民族制药、特色食品等特色产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种养殖业和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旅游资源开发。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加工贸易、社区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非公有制企业,享受国家及省在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及省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十三)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生态建设。按照“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原则,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四、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和土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