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2006〕30号)
为进一步加强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筹规划地面沉降防治工作
地面沉降是一种区域性的缓变型地质灾害,成灾慢,损失大,不易治理,影响持久。浙江是地面沉降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省沿海平原地面沉降呈加剧趋势,对城乡建设、交通、农田水利及防洪工程产生直接影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近年来,我省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积极开展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嘉兴、台州、温州等部分地区的地面沉降还在进一步发展,地面沉降防治形势仍然严峻。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治地面沉降工作的认识,把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省建设之中,采取坚决措施,力争到2010年,除特殊用途外,禁止工业用地下水,在地表水供水管网到达地区停止开采地下水,地下水采补达到基本平衡,地面沉降得到基本控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依靠科技、综合治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推进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地面沉降防治的具体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宁波、温州、嘉兴、湖州、台州等市,要在今年内完成“十一五”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并在各市规划的基础上做好全省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二、加强监测,建立和完善地面沉降防治预测预警系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面沉降规律的研究,深入分析地面沉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影响,建立和完善地面沉降预测预警系统,积极开展地面沉降对城市规划、防汛、重要市政设施、地下空间开发等方面的影响与危险性预警。加强科技应用,逐步完善我省沿海平原地面沉降综合监测网络,实现地面沉降实时监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测绘、水利、规划、建设等部门布设的不同目的监测网,加强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结合地下水禁、限采工作,保留和改造一批监测井,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各地要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工作,每年末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本地区年度地面沉降范围和沉降速率的监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