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通知
(浙政发〔2006〕3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自2003年9月组织申报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来,各地发掘推荐了一批有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建设厅联合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逐个进行实地考察、评审,推选出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经研究,同意桐庐县深澳等35处为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从国家、民族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出发,切实承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责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编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落实各项保护措施,认真做好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确保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生活延续性,充分发挥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今后凡符合条件的街区、镇、村、建筑群等,公布名称一律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我省1991年10月和2000年2月公布的第一、二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保护区”,统一改称为“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村镇”。

  附件: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名单

  二○○六年六月二日

  附件
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名单

  一、历史文化街区(2处)

  1海宁市南关厢

  2台州市椒江区章安

  二、历史文化村镇(33处)

  1桐庐县深澳

  2淳安县芹川

  3奉化市岩头

  4温州市瓯海区水碓坑·黄坑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