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行政执法部门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2)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3)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4)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5)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6)行政执法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7)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8)重大行政处罚是否备案;(9)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10)是否发生严重损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案件等。
评议考核主体可根据以上内容,结合不同部门和不同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根据评议考核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4.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衔接。要把行政执法的案卷调查作为考核的一个重要方式。评议采取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外部评议情况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依据。外部评议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聘请监督员、举行民意测验等多种方式进行,认真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要与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起来,避免重复评议考核。
5.行政执法行为实行年度评议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形式,考核结果纳入依法行政情况考核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制定责任追究办法
1.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部门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造成后果的,根据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情况,对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程度、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整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在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资格。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要向评议考核的主体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除依照本《实施意见》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下列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一是不按照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力的;二是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者发生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三是对违法执法人员查处不力、包庇纵容的;四是社会各界反映其执法形象较差的;五是对评议考核工作或者上级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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