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要对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中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2)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制定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及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4.加强行政执法协调
依照法律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主要实施部门应当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不明、职权交叉或者职责空缺等原因产生争议、发生矛盾时,要建立协调、处理解决机制,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编制部门负责协调,避免行政执法出现越位、缺位等现象,重大问题提交自治区政府协调、审定。
拉萨市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和完善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
涉及执法依据的有关内容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按照工作程序提请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做出解释。依照“三定”方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编制部门负责协调。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评议考核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是开展评议考核的基础。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全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各执法部门据此再制定对其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办法。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评议考核办法由其上级部门统一制定,其下级部门再据此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办法,并征求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考核办法制定后,要及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1.评议考核要遵循公平、公平、公正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并以规范性文件或公告、通告、网站等形式在考核主体的考核范围内公开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
2.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负责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上级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评议考核。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与上级部门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在主体上有分歧的,由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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