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包括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三个方面。明确行政执法职责是开展评议考核工作的前提,也是落实责任追究的基础;评议考核是对执法职责履行情况的评判,是责任追究的依据;责任追究是对评议考核结果的应用,是落实执法职责的保障。这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统一体。
(一)依法做好行政执法职责的界定工作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1)各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署,下同)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下同)对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全面梳理。
(2)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本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不作为执法依据。
(3)梳理执法依据要按照条块结合、自上而下、上下衔接的原则开展,做到既准确、又完整。同时,要注意做好与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及时作出相应调整。首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对本部门所执行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并将梳理结果抄送各地(市),各地区行署、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政府部门的梳理结果,梳理本地区、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明确部门的执法职责;拉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梳理结果梳理本部门执法依据时,还要梳理拉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按照效力高低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除下发相关执法机构执行外,要通过执法公示栏、公告或者通告、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2.分解执法职权
(1)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本部门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做到权责明确、落实到位。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缩减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2)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要科学、合理、明确。既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又要使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相互衔接。
3.确定执法责任
(1)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分管领导是行政执法主管负责人,对所管理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内设执法机构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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