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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0日)废止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
(京建交[2006]312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商品房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的行为,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将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销售部门或接受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销售代理机构)销售(含预售和现售)我市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项目时,须进行实名注册备案。所属在上述销售机构中从事商品房销售或代理销售的人员需经专业考核,取得《商品房销售员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办理实名注册备案手续,持证上岗。
  二、建立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员信息网上公示制度,已注册备案的销售机构和销售员信用信息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进行公示。
  三、商品房进行销售时,销售机构应当在售楼处公示其《商品房项目销售备案登记表》和销售员情况,销售员接待购房客户时需挂牌服务,持证上岗。预售或现房合同网上签约时,应当注明该房屋对应的销售机构名称和商品房销售员合格证书号。
  四、目前我市所有在售项目的销售代理机构或开发企业的销售部门均须在5月31日前到市建委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自2006年5月1日起新申请预售许可或初始登记后进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应当在网上签约之前办理销售机构注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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