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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部分条款调整的通知[失效]

  除出让人同意外,受让人对出让人自合同规定应当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止,延期6个月以内的支付出让金总额1%的违约金;延期6个月以上至1年以内的支付出让金总额5%的违约金;延期1年以上至2年以内的支付出让金总额7%的违约金;超过2年未竣工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全部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竣工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四十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____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其余由出让人报备。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签订。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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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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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住所:                 │
│                    │                    │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
│(签字)                 │(签字)                 │
│                    │                    │
├────────────────────┼────────────────────┤
│电话:                 │电话:                 │
├────────────────────┼────────────────────┤
│传真:                 │传真:                 │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                    │                    │
├────────────────────┼────────────────────┤
│账号:                 │账号:                 │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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