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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部分条款调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部分条款调整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市[2006]238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作为指导性文件,各级土地市场管理部门在使用中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有关条款。对于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土地市场管理部门汇报,需要调整的由市局统一负责。现将新修订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2.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编号:_____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类)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本条第___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
  (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实地验明交付土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件,出让人应当出具《交付土地通知书》,受让人认可并签收。《交付土地通知书》由受让人存留,作为登记发证的审查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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