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业主委员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业主委员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物〔2006〕221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
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后,业委会应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在开设维修资金业务的银行开立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一个业委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维修资金专用账户。账户开立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开户行,确需变更的,须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
二、业主大会必须依照《关于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京建物[2006]2号)及《转发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3]949号)等规定进行决议,决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应急支取预案;
2、以业委会的名义开立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资金账户;
3、选择一家银行(分支机构)开立维修资金账户;
4、选择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小区管理处(或业委会、会计师事务所)做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账户日常管理人;
5、确定业委会主任、副主任是业委会维修资金账户的责任人;
6、其他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三、业委会持下列文件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1、业委会维修资金开户申请表;
2、业主大会决议;
3、区县建委出具的业委会备案单;
4、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的身份证明原件。如授权他人办理,另须出具业委会主任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5、业委会公章、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的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