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省科技厅报送相关检查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要求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时,应当反映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省科技厅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评估。主要采用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两种方式:
(一)定期检查。每年由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时,在评估组中设1名财务专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一并进行检查。
(二)专项审计。需专项审计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中期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经费落实情况:主要考查省级财政资助经费是否及时拨付,其他经费是否及时到位;
(二)实际支出情况:主要考查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和相关性;
(三)财务信息质量:主要考查财务信息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财务管理状况:主要考查财务制度的健全性和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级财政资助经费的结余超过5万元的,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方可用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事业发展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终止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将结余或被挪用的省级财政资助经费退回省科技厅,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项目经费决算及问效
第二十七条 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请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