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加强对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动态管理,除年检外,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对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工作的检查。
第三章 取得煤炭经营证的条件
第七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均须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我省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省煤炭工业局(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省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审查、发证工作。
各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工作。
第八条 申请煤炭经营(含煤炭洗选、焦化加工等)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昆明市、曲靖市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金必须在500万元以上;昭通市、红河州、玉溪市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金必须在300万元以上;楚雄州、大理州、丽江市、文山州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金必须在200万元以上;其它州(市)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金必须在100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储煤场地和必要的装卸、加工设施。昆明市、曲靖市申请煤炭经营资格企业必须拥有储煤场地在3000平方米以上;昭通市、红河州申请煤炭经营资格企业必须拥有储煤场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楚雄州、大理州、丽江市、文山州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拥有储煤场地在1500平方米以上;其它州、市申请煤炭经营资格企业必须拥有储煤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
(四)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能出具符合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计量、质检检测合格证明,或委托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证明。
(五)符合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的目标,经营规模达到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全省各州 (市)、县(市、区)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规划由省煤炭工业局组织制定。
(六)符合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加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注明办公场所详细地址。拥有产权的,需出具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的,要提供要素齐全、规范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应提供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独立拥有产权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如属租赁或联营使用,需提供与储煤场地所有权者直接签订的租赁合同或联营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或联营方拥有储煤场地的产权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