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建立合理规范的初审内部审查责任制,规范初审行为。
(1)煤炭经营资格证初审人员对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预审通过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抽查复核,提出初审意见。
(2)煤炭经营资格证初审人员对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文件、申请表、证书、说明材料等)进行核对、验证,提出初审意见。
(3)由分管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加盖公章后上报省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
8.督促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
《煤炭法》和《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重大违法行为及时汇报上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
9.负责加强对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动态管理,除年检外,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对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监管,如发现不再具备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应督促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并及时向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三)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对全省辖区内各类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受理、审批、颁证、公告和监督管理。
2.对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州 (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初审同意煤炭经营企业的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所有条件进行核实审查,对部分煤炭经营企业进行核实抽查。
3.负责对辖区内务类煤炭经营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是否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布局是否合理、办证条件及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全面审查。
4.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年检,对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年检结果进行抽检。
5.负责全省内各类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档案管理;负责建立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申办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制度,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6.负责执行对省内违反
《煤炭法》和《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各类煤炭经营企业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进行扣证或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7.建立合理规范的内部审批责任制,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1)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人员对煤炭经营企业进行核实抽查,对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图纸、证书、说明材料等等)进行核对、受理,提出处理意见并签字。
(2)经局煤炭经营资格证颁证和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颁证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8.督促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县(区、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