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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暂行)

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公告
(第1号)


  《云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暂行)》已经2006年2月14日云南省煤炭工业局第二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3月26日起施行。

  云南省煤炭工业局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秩序管理,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维护合法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及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5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煤炭”,包括原煤、洗精煤、焦炭及煤炭制品。
  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焦化加工产品的批发及原煤、焦炭加工经销等活动。
  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企业,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营煤炭产品的省内及省外的企业。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都应当依照《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资格审查。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予以核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凭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含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第四条 云南省煤炭工业局(云南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为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监督管理部门,成立云南省煤炭工业局煤炭经营资格证颁证和监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审查、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和监管工作。
  云南省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秩序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工业局,处理日常业务工作。
  第五条 全省煤炭经营资格证实行三级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县(市、区)、州(市)、省级三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在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登记、审查、颁发、年检、变更、注销等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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