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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的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电力行政、发展改革、公安、建设、林业、工商、国土、水利、电力监管、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职责分工,统筹研究电力保障措施,加强信息通报和交流,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采取措施整合行政资源,依法行政,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
  三、加强协调沟通,切实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职责
  电力设施的保护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认真行使行政职权,对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处罚。要负责协调相关行政机关,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作业或开展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活动,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电力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群防群治工作,建立健全群众护线组织,对区域内发生的影响电力企业建设施工、扰乱电力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盗窃、破坏在建或已建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对区域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大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办力度;要公布涉电违法犯罪的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奖励制度,对破获涉电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举报有功、有立功表现者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各电力企业应积极提供技术、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
  各级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对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依法实施处罚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要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规划及其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域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将专项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因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安全通道进行的砍伐,应按照规定认真审批,并协助有关建设单位执行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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