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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6]89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电力设施是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切实有效地保护电力设施,保障供电安全和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6]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了《云南省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五月九日

  云南省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推进云南电力建设,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学习宣传,充分认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电力设施是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在我省电力工业迅速发展的同时,电力设施遭到破坏的情况呈上升趋势,不仅直接威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而且损害我省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形象,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已经成为当前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深入广泛地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要积极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活动,对盗窃电能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典型案件及时进行报道,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违法犯罪行为,使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强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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