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人民政府确定公路投资公司作为政府信用融资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的政策性贷款每年注入公路投资公司项目资本金;相关事宜按照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协议执行。
(二)按照资金随项目走的原则,将国家补助的相关公路项目资金、国债资金等注入公路投资公司,转增公司资本金。
(三)全省养路费及客货附加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上缴省财政后,养路费的20%及客货附加费的80%由省财政专项补助公路投资公司。
(四)“十一五”期间,省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每年安排3亿元作为资本金注入公司。
(五)公路投资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作为省级收入,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照章征收,省财政厅按缴纳数额以专项支出补助公司作为资本金;其他应税项目,按照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
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批减免。
(六)公路投资公司所属收费公路原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变更为经营性收费,作为公司营业收入;收费年限原则上延长至法定最高收费年限;调整优化公路投资公司所属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结构、收费标准,推行计重收费。
(七)公路投资公司所属公路及相关配套设施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维持原行政划拨性质不变;公司新建公路所需土地,继续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公司所属公路沿线土地,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优先配置给公路投资公司开发经营。
(八)由省交通厅授权公路投资公司行使公司所属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权,路政人员所需人员和公用经费由公路投资公司负责解决。
六、省级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公路投资公司的发展
省交通厅作为出资人代表,负责对公路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负责对公路投资公司实行行业管理和政策、业务指导,负责公路投资公司的绩效考核,负责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公司所属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争取国家对公路建设的投入。公司成立后,省交通厅要切实履行好出资人的职责,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帮助公司做好资产债务人员划转、银行贷款衔接等工作,理顺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既要确保公司组建工作快速有序推进,又要确保在建公路项目的投资力度和建设进度。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公路投资体制改革,帮助公路投资公司做好公路建设债券发行、其他融资方式的相关工作,做好公路投资公司上报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等工作,争取国家对公路建设的投入。
省财政厅按照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等规定,负责对公路投资公司的资产、财务监督,做好支持公路投资公司的政策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