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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四)方便职工办理账户变更登记、转移。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职工跨市调动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调入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调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调出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采取电汇或者信汇的方式。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五、加强和改进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一)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中心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1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决定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职工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严格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管理中心要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度,逐笔审批贷款,并应按照贷款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的审查,并指导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购买商品住房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要加强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发现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无正当理由停缴住房公积金,或违约逾期不偿还贷款的,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对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直至收回贷款。

  (三)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各地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和居民家庭收入、住房水平及其变动情况,确定并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

  (四)适当放宽贷款的地域范围。在同一市(包括所辖县、市、区)范围内,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省有关部门要研究办法,解决在全省范围内跨市异地贷款的问题。夫妻分居两地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一方购建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贷款所在地双职工的贷款额度,另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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