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理确定补缴住房公积金数额。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用人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从办理缴存登记之月起按规定为职工补缴。用人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规范和改进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适当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职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2非本市、县(市、区)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县(市、区)就业的;
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
4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三)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和本人书面申请,直接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受理适当放宽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