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6〕7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当前,重点要推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地要从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住房保障体系,帮助企业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出发,按照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开的步骤,可先在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职工较多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再逐步向其他企业推行。到2010年,力争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企业中覆盖率达60%以上。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扩面工作的考核,分解目标任务,确保工作目标完成。
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试点工作,试点方案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备案。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地用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调整缴存比例须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未经过省政府批准的,要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报省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