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烟草零售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京烟局保[2006]43号 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烟草零售市场的安全管理,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家、本市和烟草行业有关法规、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京烟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各烟草直营店(含特许加盟店);取得北京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卷烟零售许可证》并以卷烟作为主营的企业(以下简称烟草零售企业)。
第三条 烟草零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 烟草零售企业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烟草零售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第六条 烟草零售企业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 烟草零售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 烟草零售企业应当针对烟草零售实际情况,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抢劫、盗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他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