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准备;
(七)经费保障。
第八条 烟草物流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卷烟配送人员应经过烟草物流专项考核合格,熟练掌握报警知识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逃生、救护方法,方可从事卷烟配送工作。
第十条 卷烟配送车辆驾驶员应具有两年以上实际驾驶经验,并通过烟草物流单位对其实际驾驶能力考试合格,取得烟草行业驾驶员上岗证,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烟草物流单位应当指定一名安全负责人,负责对本车辆卷烟运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卷烟配送过程中发生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车辆负责人应及时向本企业安全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卷烟配送场所的电气使用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电气火灾的安全。
第十三条 卷烟配送场所禁止吸烟、使用明火。施工维修需要使用明火时,必须严格动火制度,在动火前清理动火区域的可燃物,准备好灭火器材,安排看火人员,在确保安全下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四条 卷烟配送场所应按烟草行业有关要求安装防火、防盗系统。
第十五条 烟草物流单位应采用全封闭式的卷烟配送车辆,配送车辆应由北京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单位喷涂统一的颜色和标识。
第十六条 卷烟配送车辆每年必须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测,经检测不达标的车辆必须停止运营。
第十七条 烟草物流单位租用车辆执行卷烟配送任务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指定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协议落实情况的检查。
第十八条 烟草物流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卷烟配送车辆状况、车载设施及相关物品的检查,并做检查登记,开具《车辆检查单》。发现有影响车辆正常运行及车载设施、物品不全等问题,不得出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