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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烟草物流安全管理规范

北京市烟草物流安全管理规范
(京烟局保[2006]43号 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烟草物流的安全管理,保证卷烟配送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家、本市和烟草行业有关法规、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物流。
  第三条 烟草物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烟草物流单位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烟草物流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卷烟配送安全制度应包括:
  (一)卷烟配货安全制度;
  (二)卷烟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三)配送车辆驾驶员安全驾驶制度;
  (四)卷烟配送车辆配送员安全工作制度;
  (五)GPS系统使用制度;
  (六)卷烟配送车辆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制度;
  (七)卷烟配送车辆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八)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第六条 烟草物流单位应针对卷烟配送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机械运行人身伤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车间和配送车辆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抢劫应急救援预案;遇恶劣天气预防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二)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四)紧急处置措施方案;
  (五)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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