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二)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四)紧急处置措施方案;
(五)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准备;
(七)经费保障。
第十条 烟草零售企业应当依法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 烟草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应使用固定的正式建筑,其建筑耐火等级不能低于三级,外墙体厚度不能低于25厘米,屋顶不能使用简易材料,不能用可燃材料做吊顶或内墙面装饰。
第十二条 烟草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直通室外的门应采用专业防盗门、铝合金卷帘门或者其他具有防撬功能的金属门。门宽不能低于1.2米,并应保证场所内附属用房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十三条 烟草零售场所,柜台设置、商品存放应符合安全和人员疏散要求。
第十四条 烟草零售企业不得堵塞挤占室内外消防通道。
第十五条 烟草零售营业场所供消费者评吸卷烟的区域应设置烟灰缸(筒)及灭火器具,不允许吸烟的区域应在明显位置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六条 烟草零售和卷烟储存场所应安装防盗自动报警及火灾自动报警探头。收款台下应安装应急报警按钮。
第十七条 烟草零售场所应配有应急照明;货柜、货架等处安装的灯饰,应使用低温照明灯具;电器安装应符合安全要求。烟草零售场所及内设附属房间,不准使用临时电源线或安装临时照明设施。
第十八条 烟草零售场所应配备不少于2具3公斤的干粉灭火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应不少于4具。灭火器应放在明显易取位置,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干粉灭火器更换粉剂、充装气体的周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 烟草库房、营业厅、办公楼等重点防火部位,应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计、安装灭火设施,按规定配备消防水带、水枪等灭火器材,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不得随意拆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