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发布《北京市烟草物流安全管理规范》和《北京市烟草零售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京烟局保[2006]43号)
市局(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北京市烟草物流安全管理规范》和《
北京市烟草零售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已经2006年3月27日第12次局长(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或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烟草物流的安全管理,保证卷烟配送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家、本市和烟草行业有关法规、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物流。
第三条 烟草物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烟草物流单位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烟草物流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卷烟配送安全制度应包括:
(一)卷烟配货安全制度;
(二)卷烟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三)配送车辆驾驶员安全驾驶制度;
(四)卷烟配送车辆配送员安全工作制度;
(五)GPS系统使用制度;
(六)卷烟配送车辆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制度;
(七)卷烟配送车辆检查、维修、保养制度;